小林刚好看到了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发布的一批人员招聘信息,其中包含有“行政专员”、“总经理助理”两个岗位。
小林通过通过招聘app就酒店管理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。
小林投递的求职简历中,包含有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及户口所在地、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,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“某某省”(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,采访视频中均进行了遮挡处理),现居住城市填写为“M省R市”。
通过招聘app的客户端进行查看,可以显示,小林投递的前述“总经理助理”岗位在被公司查看后3分钟内,公司给出了岗位不合适的结论,“不合适原因:某省人”(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,采访视频中均进行了遮挡处理)。
“行政专员”岗位在同日被查看,公司也在查看后5分钟内给出了岗位不合适的结论,“不合适原因:某省人”(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,采访视频中均进行了遮挡处理)。
采访视频播放完毕后,镜头又回到了演播厅。
“李律师,从我们法律专业的角度看的话,在这个案例里面,这家酒店管理公司的行为会涉及违法吗?”周静对着李想发问。
“是的,更准确的来说这家酒店管理公司涉及到法律上说的侵权的问题。”
“那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?”
“在这个案例里面,酒店管理公司侵犯的是小林的平等就业权。根据法律规定,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,劳动者就业,不受歧视。
简单来说,只要你具有劳动能力,达到法定年龄之后,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不应当遭受用人单位的的歧视。
侵害平等就业权,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——人格尊严,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,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,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。”
“李律师,那如果现实生活中碰到小林这种情况的话,作为劳动者能采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呢?”
“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碰到实施就业歧视的情况,劳动者是可以向裁判所提起诉讼的,同时也可以向劳动监督和管理的部门进行反馈。”
“那劳动者如果提起诉讼的话,能主张什么赔偿呢?”
“一般这种情况,劳动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、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损失,以及对方在媒体上公开的赔礼道歉。
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劳动者的损害程度、经济状况等因素,同时还要考虑酒店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、侵权情节、认错态度等因素,最后还要看当地的一般收入水平、经济状况等因素,是一个很综合的认定。”
“那如果按照您的观点来看的话,劳动者大概可以主张多少的赔偿金额呢?”
“实践中有过很类似的案例,最终的结果是判决支持了9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,以及公司要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。
我个人觉得,这两个案例的情况相差不多,赔偿上也可以进行一定的参照。
但是具体的还是要看案件的证据,在裁判所没有做出最终判决之前,我们这里的分析都是基于一般情况,实践中很有可能会不同。
同时,要注意的一点就是,因为手机APP上的招聘信息容易灭失,建议尽快去做好证据保全的公证手续,后续这部分费用也可以囊括到损失里面,一并向公司主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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