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露五年(公元260年),魏帝曹髦不甘司马氏威胁自己帝位,召见王经等人,对他们说“司马昭之心,路人所知也”(后演变为成语“司马昭之心,路人皆知”),带领冗从仆射李昭、黄门从官焦伯等,授予铠甲兵器,率领亲兵讨伐,[11] 司马昭遂使亲信贾充派遣武士成济杀害曹髦,事后成济被处死,而司马氏家族则没受牵连。司马昭另立常道乡公曹奂为帝。(见“司马昭弑君”)

此外,以竹林七贤为代表的一批玄学名士对司马氏持消极反抗态度,他们之中的大部分在魏末晋初都陆续归服于司马氏,嵇康则被司马氏以非毁名教和欲助毋丘俭为乱之罪名杀害。[

这一时期,曹魏与吴蜀交兵仍频,尤以蜀汉姜维为甚,号称“九伐中原”,双方互有胜败。

禅让而终

随着蜀汉国力日下,景元四年(263年)魏朝司马氏展开攻灭蜀汉计划,派遣钟会、邓艾、诸葛绪等攻伐蜀汉,结果蜀后主刘禅出降。蜀汉灭亡后,钟会密谋据蜀自立,诬陷邓艾谋反,与蜀汉姜维共谋其事,却被众魏将所攻杀,邓艾也遭卫瓘所派遣的田续杀害。

其后司马昭病死,其子司马炎于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日(公元266年2月8日[66] ),逼迫曹奂禅让,改国号为晋,曹魏遂亡。

曹奂禅让后,被司马炎封为陈留王,享有使用天子旌旗,行曹魏正朔,郊祀天地礼乐制度皆如魏旧,上书不称臣,受诏不拜的特权。[13] 作为曹魏后续的陈留国(公元266年—公元479年)历经两晋、刘宋,传至南齐,享国214年。

控制范围

曹魏的疆域主要在曹操时即大幅发展,至曹丕称帝建国后定型,约占有整个华北地区。大致上北至山西、河北及辽东,与南匈奴、鲜卑及高句丽相邻;东至黄海。东南与孙吴对峙于长江淮河一带及汉江长江一带,以寿春、襄阳为重镇;西至甘肃,与河西鲜卑、羌及氐相邻。西南与蜀汉对峙于秦岭、河西一带,以长安为重镇。在立国后原有87郡及十二州,有:司隶、徐州、青州、豫州、冀州、并州、幽州、兖州、凉州、雍州、荆州(占东汉荆州北部)、扬州(占东汉扬州北部)。

曹魏于西域设置管辖海头(今新疆罗布泊西)的西域长史和管辖高昌的戊己校尉。

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孙权称藩后,曹魏让孙权领有荆州牧,将荆扬等孙权势力则定为荆州,曹魏原直辖的荆州北部改称为郢州。双方决裂后曹魏复改郢州为荆州。

黄初元年(公元220年)至黄初七年(公元226年),分陇右置秦州,最后并入雍州。灭蜀汉后分益州置梁州,共增加两州。

政治

文官制度

在官员的任用上,从曹操起,实行“唯才是举”的原则。为了更多的招揽人才,魏文帝在称帝前,建立了九品官人法,其做法是:郡设小中正,州设大中正,小中正采择舆论,按人才优劣定品第高下,上报大中正;大中正核实后上报司徒;司徒再加审核然后交尚书选用。还规定,郡人口十万以上,岁察一人,特别优异的不受户口限制。这种制度在开始实行的时候,重视舆论,不拘爵位,“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”,比起东汉末年外戚或宦官操纵仕途与单纯以封建道德为标准的“举孝廉”,无疑是一个进步。

魏文帝在黄初五年(公元224年)立太学,设立春秋谷梁博士,提高了官员的素质保证。

魏明帝时,采纳代理司徒董昭的建议,立郎吏课试法:“郎吏学通一经,才任牧民;博士课试,擢其高第者亟用;其浮华不务道本者,罢退之。”魏明帝又诏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,交百官议,议旧不决,未能实行。

魏宗室封爵分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(以上皆称国)、县侯、乡侯、亭侯、关内侯十等,皇后以下的嫔妃,分贵嫔、夫人、淑妃、昭仪、昭华、修容、修仪、婕妤、容华、美人、良人等爵号;又置列侯、关内侯、名号侯(十八级)、关中侯(十七级)、关外侯(十六级)、五大夫(十五级)共六等爵以赏军功,关内侯以下皆不食租,谓之虚封。文武官吏的级别分为九品,俸禄发给粟米,以石计算。

地方制度

曹魏大致继承东汉的疆域及政区制度,为州、郡、县三级制。州设刺史或州牧。郡设太守。县大者置令,小者置长。

郡制方面:曹魏河南郡治洛阳,为京师所在,称司州。曹魏又设王国,置相,与郡同等;县制方面:曹魏有公国、侯国、伯国、子国、男国之封。

法律制度

魏文帝承用秦汉旧律,明帝命陈群、刘劭等删节汉律令,制定《魏律》(治民)十八篇、《州郡令》(治地方官)四十五篇、《尚书官令》(治朝官)、《军中令》(治军)共一百八十余篇,又置律博士,专用郑玄的学说解释律令。

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,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,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决。

魏文帝时,曾沿用秦汉旧律,有所谓诽谤妖言罪,犯者杀,告者有赏,在实行中诬告者甚多。黄初四年,文帝下诏: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。次年又补充规定:谋反、大逆乃得相告,其余皆勿听治,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。

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汉律。但汉律自萧何于汉高祖时在秦律的基础改定而来,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变化,显得十分庞杂与苛碎,已不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。正如《晋书·刑法志》所言:”世有增损,率皆集类为篇,结事为章。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,事类虽同,轻重乖异。而通条连句,上下相蒙,虽大体异篇,实相采入。《盗律》有贼伤之例,《贼律》有盗章之文,《兴律》有上狱之法,《厩律》有逮捕之事,若此之比,错糅无常。后人生意,各为章句。叔孙宣、郭令卿、马融、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,家数十万言。凡断罪所当由用者,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,言数益繁,览者益难。这说明汉律不但条目繁多,十分庞杂,而且前后矛盾,互相重复,所以在实际上应用起来十分困难。在这种情况下,太和三年,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,命司空陈群,散骑常侍刘劭,给黄门侍郎韩逊,议郎庾嶷,中郎黄休,荀诜等删约旧科,傍采汉律,定为魏法,制《新律》十八篇,《州郡令》四十五篇,《尚书官令》、《军中令》,合百八十余篇。《资治通鉴》胡三省注云:”州郡令,用之刺史、太守;尚书官令,用之于国;军中令,用之于军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认为此次定律:“于正律九篇为增,于旁章科令为省矣。“所以曹魏定律,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,中国封建刑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重要的转折点,对晋律和唐律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影响,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。

军事

编制

曹魏时期的中央军,分为中军和外军。魏的中军略等于汉代的南北军,担负着宿卫皇宫、拱卫京师的任务,所以《历代兵制》认为“魏制略如东汉,南北军如故”,依然把魏的中军称为南北军。不过由于汉末三国战事频仍,中军常常四出征伐,与汉代北军相比,魏中军的作战任务重得多。

《历代兵制》叙述了魏中军的发展:“初,曹公自置武卫营于相府,以领军主之。及文帝增置中营,于是有武卫、中垒二营,以领军将军并五校统之。”武卫营是曹魏集团最亲近的宿卫禁兵,其设置时间,王欣夫《补三国兵志》说在建安十三年(公元二零八年)。那时曹操刚做相国,便在相府自置武卫营。当时汉帝的禁兵为数已不多,且在曹操控制之下,武卫营一成立,相府更是威重汉宫。武卫营的统帅最初是许褚,官职为武卫中郎将,后迁武卫将军。曹魏王国作武卫将军的,都是皇帝很亲近的人。魏文帝置中垒、中坚二营,归中领军统帅,魏明帝又置骁骑,游击二营。《历代兵制》只提到武卫、中垒二营,有所疏漏。《历代兵制》说“武卫、中垒二营,以领军将军并五校统之”,也是不确的。事实上,曹魏先后置武卫、中垒、中坚、骁骑、游击等新五营,归中领军统帅;东汉以来北军的屯骑、步兵、射声、越骑、长水五营,曹魏时期依然存在,但兵员已少的可怜,五校地位已不如武卫将军等,已无可能去统帅武卫、中垒等新营。[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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