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存在,这是不正确的。《萨利克法典》第45章“关于迁移“的规定,说明农村公社(即马尔克)确实存在。若有人想迁入其他村庄,有一人反对就不能迁入;如不顾再三警告强行迁入,罚款30金币;只有住满12个月无人反对者,才享有居住权。②这些规定说明,氏族联系虽然存在,但村子里已有外来移民居住。这是生产和交换发展以及长期迁徙和征战的必然结果,说明
血缘关系逐渐被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农村公社取代。在农村公社里,动产如牲畜、奴隶、粮食等的私有制相当发达,住宅和宅旁园地已成为私有财产,侵犯则罚款。法典里关于这类罚款的规定,比比皆是。耕地属公社所有,
由社员世代耕种,不再重新分配。法典第59章明文规定:土地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,而应全部传给男性,即兄弟。其目的就是防止土地转让。由此可见,社员对土地的支配权是有限的;土地不是自由的私有财产,公社一般估计仅占5%左右,但也有人认为在法兰克王国罗马人和日耳曼人“势均力敌“。
只是把它交给社员耕种,除不再重新分配外,其他权利一点也没有放弃。法典规定:收获以后,耕地上的篱笆必须拆除,成为公共牧场;至于森林、牧场、河流、荒地等都是公社的集体财产。然而,在当时情况下,土地向私有方向发展是不可避免的。到希尔佩里克(561-584年在位)统治时期,女子已经获得对土地的继承权。他颁布敕令,明文规定:“如果儿子都死
了,而女儿尚存,可同儿子一样得到这些土地。“女子享有土地继承权的实质是承认土地可以变相转让,是对土地公有制的进一步破坏。
7世纪初,土地可以自由买卖,成为自主地,即成为对农村公社负有一定义务(如收割后成为公共牧场)的私有财产。恩格斯说:“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,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,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
问题了。“
生活在农村公社里的是自由的法兰克人,不过血缘关系还起着重要作
用,还保留有许多氏族时代的遗风。例如,法典第44章规定:寡妇再嫁,其外甥、外孙、舅父比前夫亲属享有取得聘礼的优先权。第58章“关于一把土“的规定说:若杀人犯交不起罚款,经过确认和一定的手续,其父母两系近亲有义务代为缴纳。法兰克人中的阶级分化也很明显,已经出现穷人、
还不起债务的人和有钱人,他们经过一定的手续可以脱离亲属关系。法典规定:杀死一个自由法兰克人罚款200金币,杀死半自由人和罗马农民罚款100金币,杀害贵族罚款300到600金币,而盗走一个奴隶同盗走一匹马或役畜一样仅罚款30金币。
法兰克国家一开始就有王室地主土地所有制。法兰克国王把罗马国有
地、荒地变成王室财产,然后赠给扈从(亲兵)、教会和亲信,形成一批以国王为首的大土地所有者。这些情况,《萨利克法典》基本没有反映。一些高卢罗马地主也保住了自己的财产和特权,他们甚至有资格“与国王共桌“(法典第41章),偿命金高达300金币,远远高于普通法兰克人。他们与法兰克新贵一起组成新的封建主阶级。
从6世纪末起,村社成员的财富分化加剧,特别是苛捐杂税、天灾战乱
和沉重的兵役负担,使许多人贫困破产。①他们不得不投靠地主和教会,将人身或土地献给他们以乞求保护,久而久之便丧失土地和人身自由,沦为农奴。7世纪,高卢教会已是大地主,约占有全部土地的1/3。村社成员的大量破产,加强了大地主特别是教会的政治经济实力,使中央的税收和兵源受到严重影响,自然出现王权衰落和宫相专权。这就是墨洛温王朝末期的情况。希尔佩里克王曾哀叹道:“你们看!我们的国库一向是多么贫乏。
你们看!教堂是怎样地把我们的财富给汲干了。说实在的,除了那些主教以外,根本没有人在统治。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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